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超标,需要防护设施吗?
(本文仅供参考,不负法律责任,读者需谨慎!)
(1)首先我们是否真正理解“预防为主”这个职业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
(2)我们要确定企业在采样时间以外的其他生产时间的生产工艺、产量、设备数量和设备局部等与采样时相比是否有较大变化?
(3)未超标并不代表安全。例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指出,“对于标注致癌性标识、(敏)标识、(皮)标识的化学物质,应重点提示用人单位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4)未超标并不代表不会造成健康危害。GBZ 2.1以及《职业卫生名词术语》等多个技术文件强调,接触限值指的是绝大多数(一般是95%)劳动者在长期的工作时间内接触,不会导致健康危害。健康危害有很多个档次,最常见的是出现了临床症状体征能诊断为职业病的。但绝大多数是我们目前未能确定为职业病的,一是受限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受限于职业卫生学的发展,我们没能分辨出危害与健康效应的因果关系;三是受限于医学的发展,比如危害已经导致了我们的DNA-RNA-蛋白质或者细胞发现了病变,或者我们心理上发现了改变,或者其他方面的不舒服,但我们没适当的仪器可以检测或定量。
(5)目前我们能够识别或认知的因素较多,但能够检测的因素较少。比如,目前我们所能检测的因素一般为“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和“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退一步说,所能检测的因素即便再加上“参考其他行业的检测方法”或“自制的检测方法”,所有“有检测方法的因素”与已发现的和尚未发现的、动辄其种类数以万计、十万计甚至几十万计的化学物质相比,显然是少之又少。此时,设置防护设施,不仅仅防护所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也是防护因技术水平原因无法识别、检测的有害因素。
(6)还有就是某些特殊时期,比如未成年工、老年人由于代谢能力不成熟或衰退,对外来因素的危害抵抗力较低;还有就是哺乳期或准备怀孕的男女青年,这个时候也要尽可能不接触任何的外来有害化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