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 | 许昌安能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项目所在地 | 许昌市鄢陵县柏梁镇金汇大道与锦绣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 | 联系人 | 郭经理 | |
项目名称 | 许昌安能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鄢陵县安能吉加油站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许昌安能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鄢陵县安能吉加油站项目新建项目位于许昌市鄢陵县金汇大道以南、锦绣路以东,北临金汇大道(主干道),东、西、南均为树林,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适合各种类型车辆进站加油。该新建项目总用地面积为4258.5m2,总建筑面积为666.08 m2,站房面积为391.08m2,罩棚面积为550m2;新设4台双枪双油品自吸泵式加油机;新建一座非承重直埋罐区,设4具30m3SF双层油罐(3汽1柴),总容积为120m3,折合总容积为105 m3。 本次评价为预评价,评价范围为许昌安能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鄢陵县安能吉加油站项目所涉及的生产设施、公辅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建设施工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包括:加油罩棚(1台双枪双油品自吸泵式加油机)、储罐(3座30m3汽油罐、1座30m3柴油罐)、给排水。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的合理性、建筑卫生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设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监护、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 |||
现场调查、 采样、检测 | 现场调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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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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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陪同人 | 郭经理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根据拟用人单位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情况,结合企业职业卫生调查资料,该用人单位涉及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柴油、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在正常作业情况下所检工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无 | |||
评价结论及建议 | 评价结论: 许昌安能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鄢陵县安能吉加油站为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 “一般”类的建设项目。 建议(主要内容摘抄): 一、应急救援补充措施 1.应急救援预案 拟建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结合拟建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拟建项目除了总预案外,还应制定职业病危害专项预案,专项预案应包括: a)汽油泄漏专项预案; b)高温中暑专项预案; c)检维修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d)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e)火灾、爆炸等专项预案。 2、现场设施 拟建项目存在的密闭空间作业(如:进入罐等容器类设备维修)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对于密闭空间作业应双人或更多人操作,至少一人值守,其他人员作业,作业前应探明氧含量等;进入前应对场所进行评估,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内作业。 3、厂内内部救援 在营业厅配备1个急救药箱,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与更新急救药箱的物品和数量 4、厂外部救援 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就近选择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外部应急救援医院,签订应急救援合作协议,一旦发生紧急事故,可以及时送往协议医院对工人进行抢救治疗。 建设单位应在采取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同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建立公司的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接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三、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1)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第5号)的分类要求,该建设项目属于“六、批发和零售业”中的“(二)、零售业”中的“1.1、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同时作业工人小于100人,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配备1名兼职或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建议在制度中明确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其它相关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职责);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建议明确各相关部门在职业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职责,明确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告知、培训告知、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建议明确申报的时机和申报内容,明确申报应提交的资料情况等);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建议明确职业卫生培训部门及其职责,明确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和方式,建立企业、车间、班组的三级教育,并对相关记录管理进行规定);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建议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部门、职责,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要求,并对防护设施台账、检维修台账的建立和管理进行规定);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建议明确个体防护用品的购置、检查、发放、作废的管理机构,制定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对配发种类、更换周期、维护保养等进行明确规定,并对相关发放、领用记录进行规定);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议明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机构及其职责、监测及检测基本要求,明确日常检测和现状评价周期及检测结果告知要求,以及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议明确需要进行“三同时”管理的项目要求,对每个时段需要进行的评价工作进行规定,对防护设施的设计、施工、投入运行等进行规定);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开展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对劳动者健康监护的周期、监护内容及档案内容等进行规定);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建议明确包括职业病危害事故紧急处置的方法和内容、事故调查有关部门的责任、事故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事故档案和台账的管理);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建议明确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其职责、主要应急救援措施及装备要求、应急救援物资及其管理、事故报告相关规定等);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针对接触毒物、噪声的作业人员)等危害因素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建议明确资金来源及管理机构、用途,并明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考核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建议明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档案主要内容和管理要求)。 (3)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将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卫生三同时等费用纳入职业卫生专项投资中,专项列支,保证专款专用。 (4) 职业病危害告知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建议设置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见F表9-3。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的要求,对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并对培训材料进行归档。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以上三类人员继续教育的周期为一年。 (6) 职业健康监护 建设单位试运行开始前应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工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定期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机构对工人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劳动者离岗前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护的体检内容和周期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书面告知劳动者。 (7) 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8)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建设项目投产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建设单位应配置检测设备,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站房应尽量采用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室内装修材料,尽量不使用对人身体有害的石棉类建筑材料。 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7]90号)的规定,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2)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 施工期间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措施 (2) 施工期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补充措施及建议 (3) 施工期间应急救援补充措施及建议 (4) 建设项目施工期职业卫生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1、《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2、全面、客观、准确地分析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 3、《预评价报告书》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 4、《预评价报告书》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和评价正确; 5、《预评价报告书》对该建设项目提出了较合理、可行的措施及建议; 《预评价报告书》的结论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