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号)的分类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汽车加油站,属于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判定该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经过分析认为目前建设项目在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辅助用室设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在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基本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该建设项目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若采取了本报告中提出的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个人防护方面补充措施和建议 建设单位应为站长及加油工配发防毒口罩,防毒口罩类型为防有机气体。 2、应急救援方面的补充措施和建议 (1)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建设单位在清理油罐时必须加强个人防护,在没有充分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禁止进入。必须先对现场的环境空气进行检测,并采取通风、佩戴防毒面具等措施,滤盒应选用活性炭式。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补充措施和建议 该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5号)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和建议 (1)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 (2)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3)建设单位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全面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6)建设单位应应将应急救援经费进行专项列支,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