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 河南瑞贝卡能源有限公司瑞贝卡加油站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以南、京广高铁以东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邓科长 | ||||
项目名称 | 河南瑞贝卡能源有限公司瑞贝卡加油站加油部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用人单位简介 | 河南瑞贝卡能源有限公司瑞贝卡加油站拟建于许昌市建安区新元大道以南、京广高铁以东。 本次评价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生产设施、公辅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以及建设施工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加油部分包括:加油罩棚,5台加油机(双油四枪加油机4台、单油双枪加油机1台),埋地油罐4个(1个30m³柴油罐、1个30m³汽油罐、1个25m³汽油罐、1个20m³汽油罐)、给排水。 项目性质为新建项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防护设施、辅助用室、应急救援、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 | ||||||
项目负责人 | 马慧捷 | ||||||
现场调查人员 | — | 调查时间 | —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可能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溶剂汽油、柴油、噪声等。 建设项目在检维修作业时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焊接作业:电焊烟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臭氧、紫外辐射、噪声,设备或管道刷防腐漆作业: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等。 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期间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金属粉尘)、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紫外辐射、手传振动、噪声。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断该用人单位属于“F(门类)批发和零售业”中的“52(大类)零售业”中的“526(中类)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中的“5265(小类)机动车燃油零售”行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六、批发和零售业”中的“(二)零售业”中的“1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中的“1.1机动车燃油零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一般”类。 建设项目在采取了建设单位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本报告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的情况下,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原则,在项目建成后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行,在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不变更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接触水平能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该建设项目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拟建项目加油部分从职业病危害控制的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一、总体意见 1、《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2、全面、客观、准确地分析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 3、《预评价报告书》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判定准确; 4、《预评价报告书》对建设施工过程中及建成后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分析和评价正确; 5、《预评价报告书》对该建设项目提出了较合理、可行的措施及建议; 6、《预评价报告书》的结论正确。 二、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补充完善评价依据; 2、完善类比企业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分析; 3、完善类比企业检测结果分析; 4、完善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分析; 5、专家个人意见一并考虑。 三、评审结论 评审组认为该预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必须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预评价报告应及时提请评审组组长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