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新厂区: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 大周分厂:长葛市大周镇黄金大道北50米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姜经理 | ||||
项目名称 |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 ||||||
用人单位简介 |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5年09月15日,注册地址位于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及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该用人单位现有员工约600余人,其中一线生产工人约400人。 本次评价为现状评价,评价范围为该用人单位的新厂区及大周分厂2个厂区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和地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浓度(强度)、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佩戴情况等。 | ||||||
项目负责人 | 孙振江 | ||||||
现场调查人员 | 孙振江 | 调查时间 | 2020.06.03~04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姜经理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曹继中、谷凤娟、刘旭、王广超、张茜、滕淑君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20.06.15~20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姜经理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一、新厂区: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焊烟尘、活性炭粉尘、草粉粉尘、混合粉尘(以聚丙烯酰胺粉尘为主)、对甲苯磺酸、氯化氢、二氧化氮、苯酚、氨、苯乙烯、二氧化硫、二氯甲烷、甲醇、丙酮、硫酸、氢氧化钠、硫化氢、草酸、过氧化氢、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一氧化碳、乙二醛、乙醛酸、氨基磺酸、硫酸铵、对羟基苯甘氨酸、苯基乙磺酸、氯乙苯、一甲胺、一甲胺亚硫酸盐、对甲苯磺酸钠、氯化亚砜、左旋对羟基苯甘氨酸甲酯、高温、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微波辐射等。 检测结果: 活性炭粉尘、草粉粉尘、混合粉尘(以聚丙烯酰胺粉尘为主)、甲醇、苯乙烯、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酸、草酸、氨、二氯甲烷、过氧化氢、苯酚、氯化氢、硫化氢、氢氧化钠、工频电场、高温: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活性炭粉尘、草粉粉尘、混合粉尘(以聚丙烯酰胺粉尘为主)、甲醇、苯乙烯、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酸、草酸、氨、二氯甲烷、过氧化氢、苯酚、氯化氢、硫化氢、氢氧化钠、工频电场、高温检测及测量结果显示所检工种接触活性炭粉尘、草粉粉尘、混合粉尘(以聚丙烯酰胺粉尘为主)、甲醇、苯乙烯、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酸、草酸、氨、二氯甲烷、过氧化氢、苯酚、氯化氢、硫化氢、氢氧化钠、工频电场、高温的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噪声:该用人单位噪声强度检测结果显示所检工种接触噪声的每周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对工作地点噪声强度进行测量,生产单元羟邓盐车间2楼尾气吸收间、羟邓盐车间干燥3楼空压机旁、辅助生产单元再生水厂酚钠盐二层平台、再生水厂风机房、动力站空压机旁、动力站冷机房、动力站循环水泵旁、动力站纯水机旁噪声强度高于85dB(A)。 二、大周分厂: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电焊烟尘、混合粉尘(以聚丙烯酰胺粉尘为主)、苯、甲苯、二甲苯、对甲苯磺酸、氢氧化钠、一氧化碳、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高温、噪声、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聚丙烯酰胺粉尘、苯、二甲苯、硫酸、一氧化碳、氢氧化钠、高温: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聚丙烯酰胺粉尘、苯、二甲苯、硫酸、一氧化碳、氢氧化钠、高温检测及测量结果显示所检工种接触聚丙烯酰胺粉尘、苯、二甲苯、硫酸、一氧化碳、氢氧化钠、高温浓度/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甲苯: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甲苯检测结果显示生产车间磺化操作工、叉车司机、污水处理站水处理工接触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余所检工种接触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所检作业地点苯水分水器旁及甲苯储罐旁甲苯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所检工作地点甲苯的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该用人单位噪声强度检测结果显示所检工种接触噪声的每周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对工作地点噪声强度进行测量,羟辅助生产单元污水处理站风机房噪声强度高于85dB(A)。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断该用人单位属于“C(门类)制造业”中的“27(大类)医药制造业”中的“2719(中类)”中的“2710(小类)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二、制造业”中的“(十四)医药制造业”中的“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类。 建议: (1)为大周分厂生产车间苯水分水器、磺化反应釜、结晶反应釜、结晶池及离心机设置局部排风罩。 (2)在不影响工艺生产的条件下,将大周分厂生产车间结晶釜及结晶池密闭设置或添加可移动式密闭防护罩。 (3)大周分厂生产车间结晶釜下料完成后短时间内迅速盖上盖子,避免结晶釜内残余物料逸散。 (4)在大周分厂生产车间内1至3层设置甲苯报警器。 (5)在存在氨及氯化氢(盐酸)的储罐、计量罐旁设置报警器及与报警器相连接的事故通风装置。 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用人单位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要求,为新厂区接触酸、碱毒物(如氨、氯化氢、硝酸、硫酸等)的劳动者配发符合标准的防酸碱口罩,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确保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所配发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 (2)用人单位应重点监督大周分厂生产车间内劳动者活性炭口罩的佩戴情况,可将其按要求正确佩戴活性炭口罩纳入考核。 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对辅助用室的要求,在新厂区混酸车间及再生水厂内设置单独浴室,浴室应包括更衣室、淋浴间等,在新厂区及大周分厂工作场所内设置更衣室及孕妇休息室。 (1)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规定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2)用人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规定指定专人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不断更新、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及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未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