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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宏源职业健康安全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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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恒豫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名称

洛阳恒豫陶瓷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长江大道南侧

用人单位联系人

姬经理

项目名称

洛阳恒豫陶瓷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简介

洛阳恒豫陶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0303日,位于新安县产业集聚区长江大道南侧,现有一线生产工人约300人。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陶瓷制品的生产及销售、陶瓷机械设备的制造及销售、五金配件销售

本次评价为现状评价,评价范围为该用人单位的原料车间、制模车间、成型车间、施釉车间、烧成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机电车间及污水处理站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和地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浓度(强度)、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佩戴情况等。

项目负责人

马慧捷

现场调查人员

张琳楠

调查时间

2019.11.25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姬经理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甄梦阳、曹继中、谷凤娟、孙振江、于静静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9.12.02~04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姬经理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矽尘、石膏粉尘、聚合氯化铝粉尘、聚丙烯酰胺粉尘、电焊烟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氧化锌、硫化氢、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臭氧、紫外辐射、高温、噪声等。

检测结果:

矽尘、石膏粉尘、混合粉尘(以聚合氯化铝粉尘为主):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总粉尘浓度检测结果显示成型车间(3楼、4楼、5楼)成型工、施釉车间施釉工、烧成车间带班长、烧成车间装车工、烧成车间卸瓷工接触矽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所检工种接触总粉尘的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原料车间浆料球磨机投料操作位及釉料球磨机操作位,成型车间3楼、4楼、5楼)成型操作位、修坯操作位及吹灰操作位,施釉车间施釉台,烧成车间装车区接触矽尘浓度的超限倍数计算值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余各个作业地点接触总粉尘浓度的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最大超限倍数的要求。

氧化锌、一氧化碳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氧化锌、一氧化碳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接触氧化锌、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在其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硫化氢: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硫化氢检测结果显示污水处理站压滤机旁硫化氢的最高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该用人单位噪声强度检测结果显示所检工种接触噪声的每周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结果显示原料车间浆料球磨机操作位、成型车间吹灰操作位、施釉车间施釉台噪声为高频噪声,原料车间釉料球磨机操作位噪声为中高频噪声。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断该用人单位属于“C制造业中的“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307陶瓷制品制造中的“3071卫生陶瓷制品制造行业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二、制造业中的(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7、陶瓷制品制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项目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方面

1原料车间装磨工投料时避免抖动,尽量靠近除尘设施风口操作。

2及时清理各车间内积尘,重点监督原料车间球磨机投料二层平台及成型区、施釉区及烧成车间装车区地面积尘的清扫情况,并经常进行洒水作业,防止人员走动产生二次扬尘。

3)在不影响工艺条件下,为原料车间浆料球磨机、釉料球磨机、施釉车间施釉台、成型车间吹灰室等原料车间浆料球磨机、釉料球磨机、施釉车间施釉台、成型车间吹灰室等设置吸声、隔声、减振措施。

4)定期对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5)在夏季为劳动者提供防中暑药品。

6)在烧成车间及成型车间设置相应的天然气及一氧化碳泄漏应急器材柜。

2、个人防护方面

个人防护用品应按需进行配发,以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同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重点对原料车间装磨工、成型车间成型工、施釉车间施釉工及烧成车间装车工防尘口罩佩戴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正确配备并及时更换。

3、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1)用人单位应组织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必要时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2)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异常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劳动者进行复查。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用人单位应组织即将上岗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2)用人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申报。

3用人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4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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