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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天昌复烤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名称

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天昌复烤厂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许昌市八一路西段

用人单位联系人

王小可

项目名称

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天昌复烤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简介

天昌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天昌复烤厂(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许昌市八一路西段,该用人单位成立于1994年,占地450亩,主要产品为不同类型的复烤片烟、烟梗,企业具有年加工6万吨烟叶的规模。

本次评价为现状评价,评价范围为该用人单位的生产单元(东仓库精选车间、精选车间、三车间和锅炉房)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和地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浓度(强度)、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佩戴情况等。

项目负责人

马慧捷

现场调查人员

谷凤娟

调查时间

2019.10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王小可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孙振江、于静静、张茜、王广超、滕淑君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9.11.07-14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王小可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烟草尘、一氧化碳、噪声

检测结果:

烟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三车间摆把工、片烟打包工、烟梗打包工、精选车间烟师、东仓库精选车间摆把工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个工种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除三车间摆把处摆把操作位、片烟打包机、东仓库精选车间摆把处、振动筛、除尘器落料处、除尘房振动筛操作位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各工作地点处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司炉工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锅炉旁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三车间润叶工、打叶工和复烤工接触噪声每周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工种接触噪声每周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结果显示三车间一次润叶机、储仓式喂料机、二次润叶机、打叶机打叶操作位、喂料机、打叶机挑选操作位、片烟复烤工、烟梗复烤机和接烟土处噪声强度超过85dB(A),其他作业场所噪声强度均低于85dB(A)。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断该用人单位属于“C制造业”中的“16烟尘制品业”中的“1610烟叶复烤”行业。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二、制造业”中的“(烟草制品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生产项目

建议:

1 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方面

(1)三车间摆把工摆把时尽量避免抖动;

2)精选车间烟师工作时尽量慢动作操作;

3)东仓库精选车间摆把工摆把时尽量避免抖动;

4)在满足工艺条件下,在三车间摆把台增加除尘设施;在片烟打包机和烟梗打包机产生粉尘的位置设置除尘设施;在润叶机、片烟复烤机和烟梗复烤机设置隔声罩;

5)在满足工艺条件下,片烟打包工和烟尘打包工尽可能的远离尘源操作;增加班制,减少润叶工、打叶工、复烤工周接触时间。

2 个人防护方面

该用人单位个人防护用品应按需进行配发,以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同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重点对三车间摆把工、片烟打包工、烟梗打包工防尘口罩佩戴情况和三车间润叶工、打叶工和复烤工防噪声耳塞佩戴情况,检维修的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正确配备并及时更换。

评价结论与建议

3 职业健康监护方面

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异常的人员及时复查及调岗。

4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1)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切实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3)用人单位应在精选车间、东仓库精选车间和三车间西车间各个门口增加粉尘的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在三车间东车间各个门口增加粉尘和噪声的告知卡和警示标识。

4)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部委托人员的管理,签订委托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应为外委人员提供具备工程防护措施的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将在本公司作业的外委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纳入到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中。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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