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郑银超 | ||||
项目名称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用人单位简介 | 河南省首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8年01月17日,是由中国平煤神马集团首创投资公司和许昌市卧虎山焦化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投资额比例为7:3,公司下设制氢厂(包括制氢一厂和制氢二厂)、甲醇厂、苯铵二厂、二甲醚厂、发电厂。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制造业中的炼焦业,是一家生产焦炭及其配套产品的大型企业。 用人单位坐落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紧邻平煤十三矿、首山一矿、平禹铁路、许南公路,占地1400余亩,共有员工570人。法人代表曹德彧,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型炼焦加工企业,年产粗苯9000吨、焦油18000吨、硫铵26500吨、甲醇10万吨、二甲醚20万吨、氢气3.76亿立方米、电能2.3×107度、全年供热40wt。 本次评价为现状评价,评价范围为该用人单位的生产单元(制氢一厂、制氢二厂、苯胺二厂、二甲醚厂、甲醇厂和发电厂)具有代表性的工作场所和地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及浓度(强度)、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及佩戴情况等。 | ||||||
项目负责人 | 马慧捷 | ||||||
现场调查人员 | 谷凤娟 | 调查时间 | 2019.8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朱工 | ||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 孙振江、曹继忠、甄梦阳、于静静、张茜、张琳楠、王广超 |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 2019.08.19-27 | 用人单位陪同人员 | 朱工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矽尘、炉渣粉尘、PAM粉尘、苯、甲苯、二甲苯、苯酚、萘、甲醇、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氯化氢、氢氧化钠、氰化氢、硫酸、硫化氢、氨、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检测结果: 粉尘:本次检测结果显示用人单位铲车司机、1#皮带工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工种接触总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除1#皮带头、1#皮带尾操作位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外,其他各工作地点处粉尘超限倍数计算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氢氧化钠: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在各工作地点接触氢氧化钠的最高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苯、甲苯、二甲苯: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作人员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在其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甲醇: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作人员接触甲醇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在其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萘: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作人员接触萘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和在其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酚: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作人员接触酚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各工作地点处酚超限倍数计算值也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氨: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作人员接触氨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除硫铵饱和器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不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他各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氧化氮: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发电厂锅炉工接触二氧化氮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氰化氢: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在各工作地点接触氰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氧化硫: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发电厂锅炉工和脱硫工接触二氧化硫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 ||||||
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硫化氢:本次检测结果显示作业人员在各工作地点接触硫化氢的最高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硫酸: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苯胺二厂泵工、罐区工接触硫酸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其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氯化氢及盐酸:本次检测结果显示发电厂化水操作工在各工作地点接触氯化氢及盐酸的最高容许浓度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一氧化碳:本次测量及计算结果显示各工种接触一氧化碳的8h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均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各操作位的短时间接触浓度也符合国家接触限值的要求。 噪声:本次测量结果显示苯胺二厂循环水工、污水处理工、空压工和发电厂破碎工、汽机工接触噪声每周40h等效声级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其他工种接触噪声每周40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噪声测量结果显示制氢厂净化装置区、压缩机;苯胺二厂硫铵结晶泵、粗苯管式炉、制冷站循环水泵旁、污水处理站风机房、空压机房;甲醇厂压缩车间、管式炉旁、转化炉旁、空分车间、循环水泵旁;发电厂1#皮带头、破碎机旁、2#皮带头、2#皮带尾、3#皮带头、3#皮带尾、除氧器、汽机旁、给水泵、凝结泵、循环泵、1#发电机、120T制水水泵、循环泵;共26个操作位噪声强度超过85dB(A),其他作业场所噪声强度均低于85dB(A)。本次测量结果显示各值班室和中控室内噪声强度均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对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要求。 高温: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WBGT指数测量结果显示所检工种接触高温WBGT指数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工频电场:本次检测及计算结果显示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的工频电场8h时间加权平均值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行业分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判断该用人单位属于“C制造业”中的“25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的“2521炼焦”行业。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判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属于“二、制造业”中的“(十二)石油加工、炼焦和和燃料加工业”中的“2炼焦”,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项目。 建议: (1)用人单位发电厂皮带衔接处应半密闭设置; (2)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化工生产装置进行检修、维护,避免管道阀门、开关等跑、漏、冒现象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对各厂区产生噪声较大的设备例如压缩机、汽轮机等增加吸声、隔声、减振措施。 该用人单位个人防护用品应按需进行配发,以保证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同时加强现场管理,确保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重点对发电厂铲车司机、皮带工、破碎工防尘口罩佩戴情况和进入制氢厂净化装置区、压缩机;苯胺二厂硫铵结晶泵、粗苯管式炉、制冷站循环水泵旁、污水处理站风机房、空压机房;甲醇厂压缩车间、管式炉旁、转化炉旁、空分车间、循环水泵旁;发电厂1#皮带头、破碎机旁、2#皮带头、2#皮带尾、3#皮带头、3#皮带尾、除氧器、汽机旁、给水泵、凝结泵、循环泵、1#发电机、120T制水水泵、循环泵巡检的作业人员防噪声耳塞佩戴情况,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情况,检维修的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正确配备并及时更换。 该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若有离职劳动者应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施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责,切实做好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不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及时收集归档整理更新。 (3)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部委托人员的管理,签订委托合同时对职业病防治的责任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应为外委人员提供具备工程防护措施的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应将在本公司作业的外委人员的职业卫生管理纳入到公司的监督、管理体系中。 | ||||||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未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