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经过分析认为目前建设项目在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筑卫生学方面、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辅助用室设置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但在职业健康监护及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方面部分不能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若建设项目采取了本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所提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摘抄): 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7号)的要求,全面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建设单位在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